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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 張素 歐陽開宇)針對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宣佈呼格吉勒圖無罪,司法專家指出,法院本著有錯必究的精神、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作出改判,在倡導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彰顯司法公正的精神,此案將成為標桿,“糾錯”成為常態、“防錯”任重道遠。
  15日,內蒙古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呼格吉勒圖沉冤昭雪。這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後,第一起法院依法糾正的冤假錯案。
  “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對全社會建立起法治信仰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推動作用。呼格吉勒圖案作為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首起依法糾錯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公佈判決後,內蒙古高院院長胡毅峰說,“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的無罪判決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對增強人民對維護法律權威的信心,推動全社會積极參与到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在受訪時說,近期一批冤假錯案得以被糾正,既是建立司法公正的追求和回應民眾的訴求,更因“新一輪司法改革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精神,使糾錯成為共識”。
  事實上,“沒有形成共識”曾是糾錯的難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坦言,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前,一些人“沒有對錯案負責的觀念,也沒有推動司法程序、科學、民主、人權保障的觀念”。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實現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2050年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專家認為,無論是目標或是基於目標而推進的司法改革,“都在深刻影響著這一代法律人的行為與思想”,繼而撼動一些過去看似難以動搖的格局。
  與此同時,專家提醒“糾錯”難度依然存在,其中包括中國現行法律對刑事再審案件的複查期限沒有限制、刑事再審程序啟動僅以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為前提、僅由司法機關通過書面檢查啟動、法律以外的力量干預等。
  以本案為例,1996年“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發生僅61天,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直到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凶手趙志紅於2005年落網,交代真相,再到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宣佈再審,已過去了18年。
  “真凶落網才可能啟動相關程序,說明還沒建立起正常的發現冤假錯案途徑。”陳衛東指出,糾錯不能僅靠自上而下或受迫於輿論壓力,“司法機關應主動回應民眾訴求,或在實踐中主動糾錯,讓糾錯成為常態”。
  有專家援引《決定》提出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建議儘快啟動責任官員的問責機制。還有專家提出平衡公、檢、法三方,防止因過分強調打擊犯罪而忽視人權保障,或是一味追求“訴訪分離”而漠視家屬申訴。
  “這個案子已經錯了,我們必須從中認真吸取教訓,進行深刻反思,要結合錯案責任追究,全面查找這起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胡毅峰亦表示,院方將採取措施,堅決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
  專家強調,除了建立正常的“糾錯”機制,更重要的是“防錯”。“我們的法官、檢察官還遠遠沒有實現憲法規定的獨立。”洪道德說,“當務之急是真正做到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
  值得註意的是,新一輪司法改革正在建立健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機制,法官的責任主體地位正在形成。而《決定》重申“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相當於為法官划下必須堅守的公正底線。
  陳衛東表示,司法公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關鍵,也是當前法治建設所面臨的難題,應繼續深入司法改革,確保司法機關去行政化和地方化,破除妨礙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的體制障礙,通過司法制度“防患於未然”。(完)  (原標題:專家談呼格案:“無罪”彰顯公正 “防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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